「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 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30005413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