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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陸(含港澳)人員應注意事項

一、本校相關人員赴大陸地區(含轉機)作業期程

1. 出國申請:

(1) 校長部分:請各單位如有安排校長赴大陸地區(含轉機)參加活動,請於2個月前提出申請,俾利陳報教育部同意後再報請內政部核准。

(2) 其餘人員請於赴陸前5個工作日(不含申請日及假日)提出申請。

(3) 行程如有變更,至遲請於赴陸前3個工作日(不含申請日及假日)提出申請。

2. 返臺後5個工作日內提交返臺通報表送人事室彙辦。

3. 發文抄本

4. 申請表及返臺通報表可至人事室綜合表單項下下載。

5. 赴香港澳門毋需填寫依上述規定提出申請及返臺通報,但務必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

 

二、有關大陸委員會自113年6月27日起調升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地區旅遊警示為「橙色」燈號一案,請查照轉知所屬人員注意並建議避免非必要之旅行。

詳細內容請點選下方教育部來文及大陸委員會新聞稿參閱:

1.本校書函

2.教育部來文

3.大陸委員會新聞稿

 

三、前往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地區前請至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網站(網址:https://www.mac.gov.tw/)確認最新注意事項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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