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陸(含港澳)人員應注意事項
一、本校相關人員赴大陸地區(含轉機)作業期程
1. 出國申請:
(1) 校長部分:請各單位如有安排校長赴大陸地區(含轉機)參加活動,請於2個月前提出申請,俾利陳報教育部同意後再報請內政部核准。
(2) 其餘人員請於赴陸前5個工作日(不含申請日及假日)提出申請。
(3) 行程如有變更,至遲請於赴陸前3個工作日(不含申請日及假日)提出申請。
2. 返臺後5個工作日內提交返臺通報表送人事室彙辦。
3. 發文抄本
4. 申請表及返臺通報表可至人事室綜合表單項下下載。
5. 赴香港澳門毋需填寫依上述規定提出申請及返臺通報,但務必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
二、有關大陸委員會自113年6月27日起調升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地區旅遊警示為「橙色」燈號一案,請查照轉知所屬人員注意並建議避免非必要之旅行。
詳細內容請點選下方教育部來文及大陸委員會新聞稿參閱:
1.本校書函
2.教育部來文
3.大陸委員會新聞稿
三、前往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地區前請至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網站(網址:https://www.mac.gov.tw/)確認最新注意事項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