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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訂定「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並於102年3月11日發布施行

教育部為使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辦理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有所規範,依100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4項及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第5項規定,訂定「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並於102年3月11日發布。

依該辦法規定,教育人員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7款至第9款情事,或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第8款、第10款及第11款規定情事(包括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等),均須於限期內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接獲學校、機構通報時,應於3日內至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建置通報資料並報教育部複核。另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核准立案之學校、機構應指定專人管理通報之資料建置及查詢作業,其作業程序,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規定。另辦法亦明訂原通報事由消滅後,解除登載之作業程序,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該辦法發布後,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助教、職員及運動教練,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均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另已立案之私立學校校長及專任運動教練,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護理教師及兼任教師,特殊教育專(兼)任相關專業人員及教師助理員,幼兒園園長、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在幼兒園服務之其他人員,中小學代課及代理教師,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之執行秘書、主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及短期補習班聘用、僱用之教職員工亦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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